发布日期:2024-10-12
【电子商务法规】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电子商务法是私法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从总体上应属于私法范畴。作为电子商务法对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私法的主体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行为符合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要求,能够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相互区分。所谓特定性是指作为具体调整对象的行为是确定的;所谓独立性是指作为具体调整对象的行为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相区别。 (一)特定性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电子商务行为具有法律上要求的特定性。
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客帐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它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
性质不同:电子商务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借助计算机技术、互联网及速滑与信息技术实施商业行为并因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以是否直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标准,可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具有交易目的的营利性和交易的经常性。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不必要求所有活动都通过网络进行。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经营活动既包括销售商品,也包括提供服务,服务范围应作广义理解。
两种经营者的区别如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搭建和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提供平台基础设施、交易规则、技术支持等,以便经营者在平台上进行交易活动。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并开展交易活动的个人、企业或组织。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个体。这包括三类主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络平台供商家或个人销售商品或服务;平台内经营者,即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并经营的商家或个人;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1、从电子商务的含义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具有如下性质:普遍性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和政府带入了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新天地。方便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人们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客户能以非常简捷的方式完成过去较为繁杂的商业活动。
2、电子商务的性质包括便捷性、高效性、安全性、全球化及虚拟化。便捷性是电子商务的重要性质之一。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了全天候的购物服务。无论是身处何地,只要有互联网接入,消费者都能轻松完成购物过程,大大节省了购物的时间和精力。
3、商务服务行业。江苏企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座落于江苏无锡锡山高新经济开发区。是一家专注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营销增值、消费增值解决方案的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
4、商贸有限公司-一般是经销商性质,俗称有现货供应的公司。贸易有限公司-通常没有现货供应,货都要订才有。电子商务公司-做电商的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指的是从事实体科技的企业 网络科技公司-指的是虚拟网络科技的公司,包括提供网络服务器,网络文章等等从前虚拟网络运作的公司,没有做实体科技。